中國法院網(wǎng)訊(黃碩)滕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健身私教離職后,要求健身房退還剩余課程費用被拒絕,因經(jīng)營健身房的某體育公司已注銷,故以清算責任糾紛為由,將該公司股東王先生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5年5月6日上午,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該案。
滕女士訴稱,2022年3月31日,其與某體育公司簽訂私教健身服務協(xié)議,支付20740元購買61節(jié)1對1私教課。后實際僅上了25節(jié)課。滕女士認為,雙方健身服務協(xié)議中關于“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的約定,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要求確認健身服務協(xié)議部分條款無效、解除協(xié)議,并要求王先生對某體育公司應退還剩余課程費的債務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
王先生辯稱,健身服務協(xié)議約定了有限期1年,只可延長一次,至多延長6個月,故合同實際已到期。滕女士為老會員,多次與健身房簽訂制式健身服務合同,對合同內容有充分、清楚的理解,了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應當在期限內使用完畢。滕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服務,請求返還預付款,缺乏法律依據(jù)。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預付式消費合同是指在包括健身等生活消費領域,經(jīng)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xù)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合同。滕女士與某體育公司簽訂的涉案健身服務協(xié)議即為預付式消費合同。
針對滕女士主張部分格式條款無效,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經(jīng)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包括“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消費者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guī)定,主張經(jīng)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條款,其中“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條款限制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不可抵消其他消費”限制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計劃不可轉讓”限制了消費者債權處置權,上述條款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應認定無效。
關于“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當前健身消費市場領域中主流的預付式消費模式分為計時型與計次型消費。所謂計時型,也即“年卡”“月卡”等,消費者可以不限次在營業(yè)時間內前往經(jīng)營者場地自主開展健身活動,如相應期間內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前往消費,系消費者自身處分權范疇,商家并未限制其權利行使,故其不得主張經(jīng)營者返還預付款。
而計次型則由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消費次數(shù)或課時,案涉私教屬于計次型消費,消費者支付款項所獲對價即為對應健身的有限次數(shù)?剂康酱龠M合同履行目的之實現(xiàn),可以允許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約定適當?shù)穆男衅谙蕖?/p>
但要注意的是,在計次型消費中,即便消費者使用超出履行期限,亦不影響合同結算和清理,經(jīng)營者不得完全參照計時型預付消費模式,主張剩余課時作廢,拒絕歸還相應的課時預付費款,該條款屬于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且某體育公司未向滕某對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和說明,應當認定無效。
案涉合同約定期限雖已屆滿,但王先生此后仍向滕女士表達愿意繼續(xù)代課履行案涉合同,雙方還持續(xù)溝通案涉合同轉卡事宜,并未針對合同解除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在某體育公司實際閉店且注銷導致健身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滕女士有權主張解除某體育公司與其簽訂的消費合同,并要求該公司退還滕女士剩余課時費及利息。王先生作為公司股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故其應對某體育公司清算后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健身服務協(xié)議中關于“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為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的條款無效;確認健身服務協(xié)議解除,判決王先生賠償滕女士剩余課時費12240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釋法
當前,預付式消費已是我國消費市場上廣泛采用的消費形式,其既有利于解決經(jīng)營者資金困難,也有利于降低消費者消費成本,促進消費。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將兼顧處理好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關系,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同時,保護經(jīng)營者合法權益和合理預期。
具體到本案的預付式消費情形,當前國家正在大力倡導“全民健身”行動,健身行業(yè)市場前景廣闊,但作為健身行業(yè)的相關經(jīng)營者,本身是締約的主動方,在制定及修改合同條款時,應當嚴格審查相關條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審慎行使單方解釋權及修改權,努力將相關權利限定在基本符合消費者合理預期的范圍內行使,并從實質上落實相關提示說明義務。這既是保護預付式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持續(xù)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揚公平、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xiàn)。
建議廣大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第一,要注意事前防范,謹慎選擇商家,查看經(jīng)營者的經(jīng)營資質信息、第三方平臺評價,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明確合同簽訂主體、服務內容、價格、履行期限、退費條件等關鍵要素,避免掉入“霸王條款”陷阱;第二,要注意交易留痕,妥善保留預付式消費合同原件,雙方語音、微信溝通記錄以及支付憑證;第三,在發(fā)生糾紛時,積極與商家協(xié)商退款或賠償,遇到交易陷阱、“霸王條款”或商家跑路,可向消費者協(xié)會、監(jiān)管部門舉報投訴,亦可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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